(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金某,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叶某,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于2015年5月20日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21日,在本院民事调解书送达前,原告金某表示为给予儿子和谐的成长环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志强(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