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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平与赵莉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赵莉,赵思宏,王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088号申请人王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莉,女,1959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思宏,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美娟,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申请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赵莉、赵思宏、王美娟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1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157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宝建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