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宇宙大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870-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被执行人肖振国,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被告肖振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 连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