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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恒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梨树县梨树镇西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宇恒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梨树县梨树镇西平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宇恒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发,男,194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梨树镇西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洪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玉,村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306729.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526.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