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闫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枣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农民。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庭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夏某天,被告人闫某通过短信认识一卖二手雅阁轿车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了解到该车不能过户,后与卖车男子约好在饶阳县某村边上见面,试看对方要卖的黑色雅阁轿车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4000元将其一辆价值人民币135500元的黑色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HGCP1680A2004508)予以购买,后闫某发现该车车辆行驶证的车辆识别代码与该车车辆识别代码不符,其在明知对方车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至案发。后经比对侦查,该车系网上被盗车辆,是家住任丘市华油东风四小区28号楼1单元的胡某于2011年7月2日晚停放在楼前被盗的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京N×××××,车辆识别代码为:LHGCP1680A2004508)。被告人闫某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某天,被告人闫某通过短信认识一卖二手雅阁轿车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了解到该车不能过户,后与卖车男子约好在饶阳县某村边上见面,试看对方要卖的黑色雅阁轿车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4000元将其一辆价值人民币135500元的黑色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HGCP1680A2004508)予以购买,后闫某发现该车车辆行驶证的车辆识别代码与该车车辆识别代码不符,其在明知对方车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至案发。后经比对侦查,该车系任丘市华油东风四小区28号楼1单元的胡某于2011年7月2日晚停放在楼前被盗的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京N×××××,车辆识别代码为:LHGCP1680A2004508)。现该车已被枣强县公安局追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闫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树玉芳的证言;物证赃车照片;书证枣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枣强县公安局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枣价认(刑)字(2015)第01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警大队关于被害人胡某丢失本案涉案车辆报案后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购车发票等相关情况及被告人闫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核实,被告人闫某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购买,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豹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徐永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