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笫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笫9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斌,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织金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贵州省贞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斌、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斌在石狮市群英北路三落埕一小巷里,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刘某。2014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杨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同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人员在前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斌,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斌处扣押2.7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陈斌、刘某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斌、刘某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及被告人陈斌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5)23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斌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斌、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鉴定检验报告,扣押财物收据,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斌、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刘某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斌,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斌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