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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肖亚萍与西安市长安县石油化工厂、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亚萍,西安市长安县石油化工厂,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肖亚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县石油化工厂。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