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执字第1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林细彬与张庆洲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431-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揭东县某村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暂住地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院依法受理。2014年10月1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某公司若干股权,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股权。同日,本院还扣划了被执行人人民币若干元银行存款,该执行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后余额人民币若干元已经汇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证结果无异议,亦不申请处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中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0%股权,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