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浩宇与李双龙等3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宇,李双龙,李运良,刘青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浩宇,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李双龙,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李运良,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刘青连,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浩宇与被执行人李双龙、李运良、刘青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浩宇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李双龙、李运良、刘青连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双龙、李运良、刘青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