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坤与周传明、白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67号原告王坤,被告周传明。被告白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周传明、白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传明、白春华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周传新名下位于本区阜桥辖区水产路5号龙翔小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即日起冻结被告周传明、白春华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