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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XX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至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XX通过徐XX(身份不明)雇佣河南籍、安徽籍残疾人五十多名,以讨要自己承包的怀仁县金城国际1号楼、3号楼农民工工资为名,聚众多次拥堵怀仁县仁人路,阻断交通、占领怀仁县金城国际售楼部以及怀仁县龙城华府售楼部,且聚众拥堵怀仁县仁德广场进出路口,致使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庭审中,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XX、余XX、史XX、张XX、杨XX、张XX、吴XX、宁XX、孟X、马XX、杨X、邵XX、朱XX、石XX、张X、徐XX、任XX、张XX、胡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欠条复印件,怀仁县交警大队一中对的情况说明,怀仁县信访局的证明,怀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情况说明,怀仁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承诺书,结算单,租赁债权证明书,收条,借条,收款收据,现场处罚决定书,劳务分包合同,平面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指使多人,聚众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XX云代理审判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