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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谭应平、牟联池等与牟成金、云南省牟鑫珠宝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50号原告谭应平,居民。原告牟联池,居民。原告刘娟,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福全,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成金,居民。被告云南省牟鑫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顺城街城写字楼B幢24楼2405号。法定代表人牟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牟成金,居民。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应平、牟联池、刘娟诉被告牟成金、被告云南省牟鑫珠宝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应平、牟联池、刘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应平、牟联池、刘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应平、牟联池、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8元,依法减半6459元,由原告谭应平、牟联池、刘娟承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陈义评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