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电曾与被申请人范文斌、一审被告南宁武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电曾,范文斌,南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电曾,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文斌,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南宁武,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电曾因与被申请人范文斌、一审被告南宁武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电曾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申请人铺设的管线造成被申请人范文斌摩托车失控后与案外人范吉祥相撞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庭审时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进行质证;(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范文斌未能举证证实是申请人铺设的管线造成其摩托车失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范文斌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人范孝岗、范吉祥等人的书面证言,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证人范孝岗、范吉祥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9月7日22时左右,被申请人范文斌驾驶摩托车经过申请人王电曾铺设的管线后车辆失控与案外人范吉祥相撞,据此,人民法院结合申请人在该路段违规铺设管线的事实与被申请人范文斌的陈述认定申请人铺设的管线造成被申请人范文斌摩托车失控后与案外人范吉祥相撞并无不当;(二)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未经质证的申请理由。经查阅一审案卷,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当庭播放了视频资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视频资料进行了质证,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因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范文斌的陈述与证人范孝岗、范吉祥的出庭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王电曾违规铺设管线的行为与被申请人范文斌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申请人王电曾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电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电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铁牛审判员 乔海家审判员 贾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