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起诉人宋志领诉邢台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32号起诉人宋志领,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号,身份证号132232************,电话:1883196****。起诉人宋志领诉邢台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宋志领诉称,我因工作被单位新河县供电公司于1998年停止工作至今,2012年6月27日、7月24日两次去北京寻找解决途径,我都是主动的找当地警察询问此事,而当地派出所给我出具训诫书。2012年7月26日新河县公安局干警在邢台市驻北京信访接待站将我强行带回新河县城关镇派出所,并于当晚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5日在拘留期到时,又��布对我进行劳教一年。请求依法撤销邢市劳教字(2012)第1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并附带提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系原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的,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关联。现起诉人宋志领起诉应属所诉被告不明确,故起诉人宋志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志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