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刑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天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75号罪犯赵天伟,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赵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赵天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洪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5185.22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天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天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2013年度考试成绩89分,2014年度考试成绩8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四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401.5分,记功6次,二○一三年度被评为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天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