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科元与何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科元。诉讼代理人阳卫星,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元与被告何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科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文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阳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