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与杨树敏、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昌运运输有限公司、马进虎、马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杨树敏,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昌运运输有限公司,马进虎,马成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代表人包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敏(曾用名杨福明),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谭建红,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新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昌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哈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进虎,男,1973年11月24日生,回族,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祥,男,1988年6月15日生,回族,个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树敏、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昌运运输有限公司、马进虎、马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99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