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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叫王某某,现年10岁,次女叫王某某,现年6岁。原、被告自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脾气古怪,办事总是我行我素,从来不和原告商量,长期上网聊天。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解除原告的痛苦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某,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并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耀勇审判员裴忠朗代理审判员张祥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