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陆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