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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陆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