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方霁、方晓与重庆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霁,方晓,重庆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65号原告方霁,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覃娴,女,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方晓,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绪红,重庆大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霁、方晓与被告重庆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霁、方晓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霁、方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方霁、方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霁、方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方霁、方晓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