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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肖培孝、申玉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肖培孝,申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02-2号原告董纪玉。被告肖培孝。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玉华。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对原告董纪玉与被告肖培孝、申玉华民间借贷纠纷做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临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二行至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940元,保全费2050元,共计3990元,由二被告负担。”应改为“案件受理费194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860元,由原告董纪玉负担1150元,由被告肖培孝、申玉华负担1710元。”。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