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肖培孝、申玉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肖培孝,申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02-2号原告董纪玉。被告肖培孝。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玉华。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对原告董纪玉与被告肖培孝、申玉华民间借贷纠纷做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临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二行至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940元,保全费2050元,共计3990元,由二被告负担。”应改为“案件受理费194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860元,由原告董纪玉负担1150元,由被告肖培孝、申玉华负担1710元。”。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