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被告张伟,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振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