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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桂宝、万小英与左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宝,万小英,左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李桂宝,居民。申请人万小英,居民。被申请人左东林,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桂宝、万小英诉被申请人左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桂宝、万小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左东林驾驶的苏N×××××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左东林驾��的苏N×××××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姬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