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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心法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睢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许开峰。被执行人:梁心法。本院已立案受理许开峰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5月28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