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乔加忠与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加忠,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73号原告:乔加忠,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原告乔加忠与被告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加忠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加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加忠撤回对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