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冉坤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太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冉坤,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坤。委托代理人:欧富惠,系冉坤岳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负责人:吴朝林,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冉坤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驳回冉坤要求分得集体资金500元的诉讼请求,冉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冉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