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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00号原告彭某甲,男,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彭某乙,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