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00号原告彭某甲,男,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彭某乙,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