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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卢庆兵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47号罪犯卢庆兵,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甬鄞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庆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罪犯卢庆兵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4日被投入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2年9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现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庆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年度、2013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2014年7月获辽宁省大连市监狱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卢庆兵的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庆兵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庆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