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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与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072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某,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公司职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订于2015年5月13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反诉原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反诉受理费307元,由反诉原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