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与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072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某,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公司职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订于2015年5月13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反诉原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反诉受理费307元,由反诉原告驻马店市中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