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魏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魏某甲。被告:魏某乙。被告:魏某丙。被告:魏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