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魏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魏某甲。被告:魏某乙。被告:魏某丙。被告:魏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