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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燕与魏鑫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燕,魏鑫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李燕。被申请人:魏鑫豪。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燕与被申请人魏鑫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燕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鑫豪名下的鲁S×××××号轿车,保全标的额1.2万元,申请人用其名下1.2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且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燕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鑫豪名下的鲁S×××××号轿车。以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成玉审 判 员  梁广新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亓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