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孙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梁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