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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孙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梁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