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毅,女。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术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