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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毅,女。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术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