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任宪民与王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宪民,王道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61���申请执行人:任宪民,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道合,农民。申请执行人任宪民与被执行人王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道合的申请,被执行人王道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宪民人民币108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道合支付案款1083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 林 强审判员 石 在 忠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