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汤杨取消廉租房资格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汤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令,局长。委托代理人邬小东,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杨,女,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汤杨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奉国土裁定[2014]0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对“奉国土裁定[2014]018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田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