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林振忠、林世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振忠,林世明,黄惠贞,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再初字第4号原审原告林振忠,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连江县。原审原告林世明,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连江县。以上委托代理人游韶东,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黄惠贞,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连江县。原审被告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怡山院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30212-0。法定代表人黄一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宇丹、吴珍榕,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审原告林振忠、林世明、黄惠贞与原审被告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同类型原告金爱玉、黄惠贞、欧阳新、程鸿浩、董秀娟诉被告鸿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正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须以该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同类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时中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