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建生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建生,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双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铭男,该公司会计。再审申请人胡建生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甪直资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建生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胡建生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甪直资产公司为胡建生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缴费基数均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为每月2500元,甪直资产公司在年终一次性现金支付胡建生每月1753元,故甪直资产公司应支付胡建生双倍工资差额的月工资标准为3353元。2.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该是按劳动者意愿或者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来认定。本案中不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胡建生不主张赔偿金,要求甪直资产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综上,胡建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甪直资产公司提交意见称:1.2012年,甪直镇政府规定养���金缴费基数分三个档次,最低为每月2500元,中层副职每月2750元,中层正职每月3000元,不足2500元的均按照2500元交。甪直资产公司发放工资均通过银行卡。2.甪直资产公司不可能再为胡建生重新安排工作。请求驳回胡建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胡建生月工资不足2500元的情况下,甪直资产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以2500元为缴费基数,为胡建生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但不能据此倒推胡建生月工资为3353元。根据银行提供的胡建生工资明细,胡建生月工资为1600元。胡建生主张甪直资产公司年终一次性现金支付胡建生每月1753元,其月工资标准为3353元,但甪直资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胡建生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胡建生月工资为1600元,并无不当。因甪直资产公司自认违法解除与胡建生的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确认甪直资产��司解除与胡建生的劳动合同违法。胡建生原由甪直资产公司派驻公交公司从事公交站台执勤工作,该工种技术性不高,可替代性较强,且双方矛盾较深,一、二审不再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判决甪直资产公司支付胡建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胡建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建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