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茂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荣辉诉李金革、侯照惠、商会、何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辉,李金革,侯照惠,商会,何力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茂民初字第89号原告孙荣辉,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茂兴镇光明村。被告李金革,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自立村。被告侯照惠,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自立村。被告商会,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自立村。被告何力双,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自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辉与被告李金革、侯照惠、商会、何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凡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