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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世红与广州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世红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2304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润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小鲁,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红,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戴春锋、陈嘉媛,依次为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49号民��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仁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APP项目开通单》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事实上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签订《APP项目开通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依据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APP项目开通单》提起诉讼,该份《APP项目开通单》“服务约定”第五条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无注明合同签订地。一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该份《APP项目开通单》的签订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