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州富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鑫登建筑装饰材料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富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鑫登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富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22号。法定代表人胡宏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鑫登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102栋工商用户5号。法定代理人孟凡景。申请执行人郑州富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鑫登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富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哈尔滨鑫登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州富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3479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