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15号原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该公司经理。原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被告合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