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彭少文与卢铭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彭少文,卢铭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香,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泽生,男,汉族,1947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英,女,汉族,1947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丽,女,汉族,2004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法定代理人陈桂香,曾丽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旺,男,汉族,2006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法定代理人陈桂香,曾丽之母。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芳春,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少文,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田春,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美珍,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铭标,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上诉人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彭少文因与被上诉人卢铭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彭少文、卢铭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9481.76元予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二、驳回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彭少文、卢铭标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人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彭少文、卢铭标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且对不特定参赌人员及赌场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带来重大侵害。彭少文、卢铭标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是导致曾小华死亡的主要原因,如彭少文、卢铭标不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案事件不会发生,曾小华就不会在赌场死亡。二、彭少文、卢铭标主观上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客观上通过长期开设赌场的行为谋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理应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三、公安机关查赌时,曾小华慌乱中与卢铭标一起跳楼,并致坠楼死亡,其行为是极度恐惧中慌不择路的本能反应,来不及思考和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审法院判令彭少文、卢铭标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平。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彭少文、卢铭标对曾小华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由彭少文、卢铭标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彭少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显失公平。1.曾小华生前在彭少文、卢铭标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为逃避警察抓捕而从二楼跳下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跳楼行为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彭少文、卢铭标无需为曾小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且彭少文因涉案开设赌场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2.曾小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其他赌客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明知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应当预见到跳楼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但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故曾小华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故意跳楼行为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彭少文、卢铭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根据原审判决确定的彭少文、卢铭标所承担的30%的赔偿比例,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按照该责任比例计算,即彭少文、卢铭标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30%=6000元。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彭少文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状一致。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答辩称:彭少文的上诉所称不能成立。一、彭少文、卢铭标非法开设赌场,是彭少文、卢铭标叫曾小华去赌博,后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是卢铭标叫曾小华跳楼逃走。且在公安机关笔录中,彭少文、卢铭标承诺给曾小华家属予以赔偿,但具体数额没有谈妥,待彭少文、卢铭标最终被抓后又拒绝赔偿。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已经偏低,且依法不应按比例折算。卢铭标二审期间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彭少文、卢铭标是否应对曾小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如何分担。经查,彭少文、卢铭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珠江半岛花园10座001房内非法开设赌场。2013年11月4日晚,死者曾小华至彭少文、卢铭标开设的涉案赌场参与赌博,适逢公安民警到场执法抓赌,曾小华从赌场二楼越窗逃跑时落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曾小华是跳楼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无证据证明曾小华的跳楼行为是彭少文、卢铭标怂恿或胁迫所致,故应认定曾小华的跳楼行为是其自由意志下的选择。曾小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跳楼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但曾小华违法参与赌博被执法部门追捕,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抓捕及处罚选择跳楼逃跑导致自身受伤死亡,因此,曾小华的死亡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彭少文、卢铭标在涉案事件中虽存在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犯了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与曾小华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彭少文、卢铭标依法无需对曾小华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主张彭少文、卢铭标对曾小华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8元,由陈桂香、曾泽生、黄秀英、曾丽、曾旺负担,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彭少文预交的受理费1897元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睿书 记 员 江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