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文洪淑与刘汉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洪淑,刘汉全,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文洪淑,女,194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汉全,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4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3220-5。法定代表人刘树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4422-2。负责人熊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果,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文洪淑诉被告刘汉全、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洪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洪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洪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文洪淑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洪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