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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恋、刘建军与刘庆党、刘海军、刘军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恋,刘建军,刘庆党,刘海军,刘军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恋,女,193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党,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花,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刘恋、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庆党、刘海军、刘军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恋于2015年4月21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与人身有关的赡养纠纷,因刘恋也即原审原告已死亡,本案应予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终结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