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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朝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朝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晖,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77号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汪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朝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汪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晖。被告:郑芳,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朝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晖、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朝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晖、郑芳银行存款2217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朝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晖、郑芳银行存款2217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