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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尹与李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钟某,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李某1,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现居住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认识,××××年××月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记结婚,婚前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了解不够透彻,对未来生活会产生的矛盾和困难也预计不足,多年婚姻,彼此感情冷漠,争吵不断,近年来更是冷战连连,从婚后至今,原告不断地努力解决双方的问题,曾经无数次主动与被告谈话以期待解决双方的矛盾,但双方性格差异实在太大,不仅每次谈话无疾而终,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丝毫没有做出为家庭和谐努力的改变,导致今日双方已毫无沟通与交流,原告深觉婚姻痛苦,既无关爱,也无温暖,婚姻破裂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婚生子才4岁多,正是成长阶段,应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当然原、被告之间还是有一些问题,但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正常的家庭,双方都在努力使这个��庭更加和睦,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都是为了家庭和小孩更好地成长,被告个人愿意做一些努力,让家庭更和睦、更利于小孩的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2。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经民政局登记,双方婚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许离婚的情形,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并无法挽回的程度,即使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问题,双方亦应共同面对和处理,被告亦表态愿意做出努力,原告应给彼此一个机会,不宜草率放弃;况且原、被告婚生子尚还年幼,原、被告应多从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在日常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不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