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六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石佛村第四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六,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石佛村第四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03号原告王顺六,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石佛村第四农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泽华。委托代理人刘亚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六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石佛村第四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六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六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