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凤英与付义祥申请确认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凤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朱凤英,女,汉族,1960年4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委托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凤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付义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付义祥,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道龙山社区11委7组。被申请人付义祥与申请人朱凤英系母子关系。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在吉林市龙潭区棋盘村彩钢房安装工作中从高空坠落,后入住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极重度颅脑损伤、原发脑干伤、颅骨多发骨折、血气胸闷及脾破裂等严重疾病,目前处于昏迷状态,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自生病之日起一直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由申请人照顾,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付义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鉴定,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精鉴字第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付义祥为脑外伤所致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义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朱凤英为付义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