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田炫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法定代表人于学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351619.45元(含货款本金16098724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227.50元,执行费83667.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若峰执行员 姚兴祖执行员 高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