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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吴李明与王为民、蒋水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李明,王为民,蒋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李明。被执行人王为民。被执行人蒋水根。本院在执行吴李明与王为民、蒋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蒋水根银行存款2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李明与被执行人王为民、蒋水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989.6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30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吴李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5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